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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是哪些?

发布时间:2015-04-13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是哪些?

  作者:赵全能

  问:我于2009年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取得某一面积为200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政府以要建学校为由欲收回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请问,国家可以收回么?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本条文的规定,国家修建学校是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因此可以收回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是国家也应适当补偿你因收回土地的经济损失。

 

  作者单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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