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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盗窃之物仍收购 男子行为触犯《刑法》被公诉

发布时间:2019-04-18  来源:中国法治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全民公众讯(徐茂鹏 陈星)三匹马只要五千余元,正常吗?!面对如此不正常的诱惑,竟真有人敢大胆“出手”,最终将自己送上了法庭的审判席。

  案情回顾:日前,家住水城县木果乡的杨某华给同乡村民杨某方打电话,明确告知自己与刘某祥从赫章县珠市乡偷来六匹马,希望尽快出售,询问其是否有购买意愿。杨某方接完电话,贪念遂起,在一番讨价还价后,最终以5600元人民币从杨某华处购买了三匹马,后又将其中一匹以2500元的价格转卖给同为购买者的罗某坤。案发后,偷盗马匹的杨某华、刘某祥、购买二人犯罪所得的罗某坤悉数到案,作另案处理。六匹马已被公安机关追回。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杨某方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求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县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解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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