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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规面前无特权:警车触法,与庶车同"罪"

发布时间:2018-06-05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全民公众讯(赵彦伟)古语有云:“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今天所述案例,我们称之为“警车触法,与庶车同“罪”,顾名思义,意思就是警车违反相关法律,与普通机动车辆一样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会因为其所属单位的特殊性而免除相应的责任。

  日前,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案车辆为“三车相汇”,原告骑自行车沿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路口时,为躲避路口驶出右转弯进入大街的某公安局的警车,与同方向甲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刮撞,致使原告受伤,经鉴定其所受伤害评为十级伤残。经交警大队认定该警车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及甲某分别承担次要责任,警车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

  该局表示愿意承担其应承担的责任,后在本院的调解下,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该警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十万元,该公安局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二千六百五十元,甲某除之前垫付的三千八百元外,再赔偿给原告一千五百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民事主体,即便是国家机关,触犯法律也应当平等的承担责任,该公安局的表现,让原告欣慰,同时也以身作则建立了国家机关的威信。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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